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检疫准入

第十条

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补正;审查合格的,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组对申请注册登记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结合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定期公布、调整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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