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及复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年度评价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提交 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在总结梳理本年度海洋牧场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参考示范区年度监测结果和日常监测情况,自行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报告相关材料(见附件5)报送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年度评价
年度报告提交 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在总结梳理本年度海洋牧场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参考示范区年度监测结果和日常监测情况,自行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报告相关材料(见附件5)报送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