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 制定机关
- 应急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