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应急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