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机关应急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