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危害因素确定
第九条
危害因素主要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名录》所列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 (二)国外新发现并对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有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 (三)列入国家控制或者消灭计划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 (四)对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危害或者负面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和生物活性物质。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危害因素确定
危害因素主要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名录》所列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 (二)国外新发现并对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有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 (三)列入国家控制或者消灭计划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 (四)对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危害或者负面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和生物活性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