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危害因素确定

第八条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应当进行危害因素确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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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