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章 危害因素确定第八条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应当进行危害因素确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