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风险分析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背景、方法、程序、结论和管理措施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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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