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风险分析过程应当包括危害因素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