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风险分析过程应当包括危害因素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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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