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当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不能达到我国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必要保护水平时,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可采取高于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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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