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当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不能达到我国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必要保护水平时,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可采取高于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措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