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开展风险分析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科学为依据; (二)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三)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 (四)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开展风险分析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科学为依据; (二)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三)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 (四)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