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开展风险分析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科学为依据; (二)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三)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 (四)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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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