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