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