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风险交流第二十四条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消费团体等可了解风险分析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可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有关风险分析的建议和意见应当组织审查并反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