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风险交流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消费团体等可了解风险分析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可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有关风险分析的建议和意见应当组织审查并反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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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