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风险交流第二十三条风险交流应当贯穿于风险分析的全过程。风险交流包括收集与危害和风险有关的信息和意见,讨论风险评估的方法、结果和风险管理措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