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风险交流

第二十三条

风险交流应当贯穿于风险分析的全过程。风险交流包括收集与危害和风险有关的信息和意见,讨论风险评估的方法、结果和风险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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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