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境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产地选择,产品选择,生产、加工、存放、运输方法及条件控制,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目的地或者使用地限制,实验室检验和禁止进境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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