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进境动物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产地选择、时间选择、隔离检疫、预防免疫、实验室检验、目的地或者使用地限制和禁止进境等。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