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境动物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产地选择、时间选择、隔离检疫、预防免疫、实验室检验、目的地或者使用地限制和禁止进境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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