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条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与我国适当保护水平相一致的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措施应当有效、可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