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包括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的风险分析。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