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包括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的风险分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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