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当境外发生重大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时,海关总署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采取应急措施,禁止从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当境外发生重大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时,海关总署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采取应急措施,禁止从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