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当境外发生重大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时,海关总署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采取应急措施,禁止从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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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