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对传入评估、发生评估和后果评估的内容综合分析,对危害发生作出风险预测。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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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