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后果评估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直接后果,如动物感染、发病和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公共卫生的影响等; (二)间接后果,如危害因素监测和控制费用,补偿费用,潜在的贸易损失,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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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