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后果评估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直接后果,如动物感染、发病和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公共卫生的影响等; (二)间接后果,如危害因素监测和控制费用,补偿费用,潜在的贸易损失,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后果评估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直接后果,如动物感染、发病和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公共卫生的影响等; (二)间接后果,如危害因素监测和控制费用,补偿费用,潜在的贸易损失,对环境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