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发生评估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生物学因素,如易感动物、病原性质等; (二)国家因素,如传播媒介,人和动物数量,文化和习俗,地理、气候和环境特征; (三)商品因素,如进境商品种类、数量和用途,生产加工方式,废弃物的处理。 发生评估证明危害因素在我国境内不造成危害的,风险评估结束。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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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