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发生评估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生物学因素,如易感动物、病原性质等; (二)国家因素,如传播媒介,人和动物数量,文化和习俗,地理、气候和环境特征; (三)商品因素,如进境商品种类、数量和用途,生产加工方式,废弃物的处理。 发生评估证明危害因素在我国境内不造成危害的,风险评估结束。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发生评估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生物学因素,如易感动物、病原性质等; (二)国家因素,如传播媒介,人和动物数量,文化和习俗,地理、气候和环境特征; (三)商品因素,如进境商品种类、数量和用途,生产加工方式,废弃物的处理。 发生评估证明危害因素在我国境内不造成危害的,风险评估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