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传入评估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物学因素,如动物种类、年龄、品种,病原感染部位,免疫、试验、处理和检疫技术的应用; (二)国家因素,如疫病流行率,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体系,危害因素的监控计划和区域化措施; (三)商品因素,如进境数量,减少污染的措施,加工过程的影响,贮藏和运输的影响。 传入评估证明危害因素没有传入风险的,风险评估结束。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