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体系进行评估。 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体系的评估以书面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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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