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风险评估第十二条根据需要,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体系进行评估。 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体系的评估以书面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