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存在危害因素的,启动风险评估程序。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