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风险评估第十一条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存在危害因素的,启动风险评估程序。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