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危害因素确定第十条经确定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不存在危害因素的,不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