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工作,防范动物疫病传入风险,保障农牧渔业生产,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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