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 / 第二节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当注销资金账户:
(一)资金账户已变更,相关资产已转移完成的;
(二)参加人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相关资金已领取完毕,且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
(三)法律法规或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时,商业银行应当告知参加人。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 / 第二节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存在以下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当注销资金账户:
(一)资金账户已变更,相关资产已转移完成的;
(二)参加人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相关资金已领取完毕,且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
(三)法律法规或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时,商业银行应当告知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