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 / 第二节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也可以由参加人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指定,但不得由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直接在商业银行开立。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办理资金账户开立或指定服务。资金账户不受六个月未发生交易暂停非柜面服务限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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