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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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