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