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