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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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