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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