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