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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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