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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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