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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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