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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