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三十三条

《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