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三十三条《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