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三十二条

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为他人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使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