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三十二条
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为他人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使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为他人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使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