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向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监管,所存储发票数据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