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