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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