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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