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七条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