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四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