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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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