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第二十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