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等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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