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等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等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