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领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纸质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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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